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公告 [ 2009-5-27 ](第200902号) 莱芜市云鹏物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有效期至2009年1月14日),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自动注销,证号为“鲁药管械经营许20040014号”。 特此公告。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公告 [ 2009-5-25 ](2009年 第04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依照《莱芜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经我局审查,以下1个企业符合规定,准予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5月25日 企业名称:莱芜国康医药有限公司 经营方式:零售连锁 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 经营地址: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南路49号 发证时间:2009-5-25 证书有效期:2014-5-24 发证单位: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公示 [ 2009-5-25 ](2009年 第04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依照《莱芜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经我局组织验收,以下1个企业符合规定,拟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自2009年5月21日始至2009年5月25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6181017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5月21日 企业名称:莱芜国康医药有限公司 企业负责人: 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南路49号 经营方式:零售连锁 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 注册地址: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南路49号 仓库地址: / 现场检查时间:2009-5-21 组织验收部门: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场验收人员: 张延庆 邵际营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公告 [ 2009-5-25 ](2009年 第03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依照《莱芜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经我局审查,以下1个企业符合规定,准予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5月24日 企业名称:莱芜恒生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经营方式:零售连锁 经营范围: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除疫苗) 经营地址:莱芜高新区汶阳工业园盘龙大街以北 发证时间: 2009-5-21 证书有效期: 2014-5-20 发证单位: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公告 [ 2009-5-5 ]莱城区口镇小冶村便民药房已经终止药品经营,已向我局提交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决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自通告之日起作废。 特此通告。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注销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表 企业名称:莱城区口镇小冶村便民药房 注册地址:莱城区口镇小冶村 企业负责人:张兆红 证 号:鲁DB1200207 ---------------------关于在全市开展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的通告 [ 2009-4-30 ] (第1号) 为全面提高饮用水产品质量,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饮用水,根据莱芜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转发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全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的通知》(莱食药安委〔2009〕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9年4月20日至5月31日在全市开展桶装饮用水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次整治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抽样、统一检验”的原则,对全市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是否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要求,具备生产条件,包括厂区环境卫生、必备生产设备和质量管理制度等;桶装饮用水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桶装饮用水质量检测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以正确引导合法生产和安全消费。 三、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等非法生产和经营桶装饮用水行为,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 四、严厉打击桶装饮用水生产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五、对在集中整顿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召回、销毁不合格产品;对限期未整改、整改不符合有关要求以及经复查不合格的产品予以曝光;对在质量抽查中多次出现质量问题以及明知故犯继续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都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181021 ,市卫生局5606325 ,市工商局12315,市质监局12365。 特此通告。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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