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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农业局:6112698 |
| 市卫生局:5606329 |
| 市工商局:12315 |
| 市质监局:6229684;12365 |
| 市畜牧办:6116260 |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6212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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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质量管理): 9600111
6212494 |
| 市物价局(药品价格管理): 12358 |
| 市工商局(药品广告管理): 6213142;12315 |
| 市卫生局(医疗事故纠纷管理):6213525 |
| 市纠风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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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承诺
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制定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工作如下:
一、加强行政许可清理,精简许可事项
我局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项,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1项,分别是:
(一)行政许可事项2项: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2、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二)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1项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登记
二、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凡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材料齐全,能当场审批的事项当场办结;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当日办结。对一般审批事项不超过2-3个工作日办结,复杂事项10个工作日办结,法律法规对审批时限另有规定的,保证压缩30%,力争压缩50%。
三、强化责任监督,完善运行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程序,规范行政行为。明确职责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评议和考核评估,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监督制约措施:
1、我局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6213958;在莱城区鹏泉西大街157号办公楼大门口设立了监督投诉举报箱。
2、畅通信息渠道,24小时接待处理本市辖区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来访、来信或来电(电话:9600111)。
3、定期参加市电台“行风热线”节目、省电台“阳光政务热线”节目,认真处理市政府网站“政府在线”栏目群众的咨询或投诉;积极接受各新闻媒体的监督。
4、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1)组织处理。办理行政审批、核准、审核及其他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或有从轻、减轻情节,构不成追究纪律责任,但已不适应担任领导职务或在现岗位工作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酌情给予责令辞职、调离、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2)纪律处理。已构成追究纪律责任或纪律处分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罚处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5、成立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1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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