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市两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和历史性突破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近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9月29日,市政府办公室向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转发了这一实施意见的通知(莱政办发[2004]53号)。这一通知的印发,标志着我市两网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和历史性突破。
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的建设工作,是国务院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要内容, 也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保证条件。为加强我市农村药品监管工作,繁荣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提出了该实施意见。
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在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方面,我市将在各乡镇政府设立药品协管站,从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或政府工作人员中聘任1-2名协管员;从较大行政村“两委”成员中聘任1名信息员,信息员接受所在乡镇药品协管站的领导。协管员、信息员分别由乡镇政府和行政村“两委”推荐,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并实行动态管理。
在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面,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进一步增强辐射功能,做好对农村医疗机构、零售网点的药品配送供应工作。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允许通过GSP认证的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在签定配送协议的基础上向其连锁门店所在乡镇的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和单体药品零售企业配送药品。鼓励基层供销社等商业企业利用现有供应网络,设立连锁总部,从事乙类非处方药连锁经营。
农村零售药店准入政策进一步调整。在乡镇、村新设置的单体零售药店和连锁门店的营业面积只要不少于20平方米即可; 根据经营需要,单体零售药店可不设仓库;农村零售药店配备1名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可销售处方药;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有困难的,可配备1名具有高中以上(含)文化程度、并经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可销售甲乙两类非处方药;农村经营日用百货、食品类等商品的商业企业,经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可设立专柜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鼓励设立便民药房,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在农村设立旨在为农民群众服务的非营利性便民药房。便民药房享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有关政策。便民药房的药品购进,在自愿签定协议的情况下,由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配送。便民药房实行保本微利经营,平价销售,让利于民,体现为民服务。鼓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逐步实行医药分开,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将药房改造为便民药房或新设立便民药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