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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机构用药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根据《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我市农村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管将进一步加强。
乡镇(办事处)卫生院、村卫生室等药品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独立的药房(柜),必须建立健全购进药品检查验收等制度,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温湿度调控、防潮、防鼠等设施设备,保证药品质量。具体办法由市药品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农村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配备药品。在农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使用药品。
加大对乡镇卫生院药品“代购分发”的监管力度。凡实行药品“代购分发”的乡镇卫生院必须具备以上条件要求,并经市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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